(2015)二中执字第025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刘全祥与银证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全祥,银证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华安宏信投资管理中心,华安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2518-1号申请执行人刘全祥。被执行人银证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45号4层45-(04)403。法定代表人张路。被执行人北京华安宏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路19号一幢13层1301内1304单元。执行事务合伙人银证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华安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6号7层715室(园区)。刘全祥申请执行银证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华安宏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华安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一百六十五万九千零二十二元五角一分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银证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华安宏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华安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银证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华安宏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华安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裁定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证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华安宏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华安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证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华安宏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华安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因被执行人银证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华安宏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华安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民币一百六十五万九千零二十二元五角一分及利息未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银证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华安宏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华安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全祥如发现被执行人银证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华安宏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华安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971号裁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杨海澄执行员 张 耀执行员 马鸿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剑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