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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执字第5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山西佳维建材有限公司与董志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终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590-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佳维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英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董志鸿,男,52岁,汉族,万荣县育英西街枫苑小区居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万民三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一、被告董志鸿自愿承担欠原告山西佳维建材有限公司1189880元及损失、诉讼费等合计140万元。二、被告董志鸿在2013年阳历12月30日前付原告20万元,2013年农历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山西佳维建材有限公司30万元,2014年阳历3月底前归还原告30万元,剩余60万元,待2014年被告董志鸿停发原告山西佳维建材有限公司的货后,再行付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逾期,未能履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董志鸿妻子王凌霄位于万荣县育英街枫苑小区16-3-402号房产一套。现因申请执行人山西佳维建材有限公司对查封财产申请评估拍卖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万执字第5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随时持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薛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夏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