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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娜诉范绍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953号原告张某,女,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范某某,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保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