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5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娜诉范绍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953号原告张某,女,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范某某,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保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