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6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王殿平、李涛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殿平,李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冀0526民督1号申请人王殿平,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任县。现住任县。被申请人李涛,男,36岁,任县邢湾镇穆口村人,住任县。申请人王殿平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本院提交被申请人李涛欠铁款20070元证明一份,要求被申请人李涛给付铁款2007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涛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殿平铁款20070元,并承担诉讼费101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振华二O二O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禹杏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