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刘中平、尹小兰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中平,尹小兰,XX军,尹桂芳,谢庆友,陈意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520号申请执行人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王桂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中平。被执行人尹小兰。被执行人XX军。被执行人尹桂芳。被执行人谢庆友。被执行人陈意琼。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中平、尹小兰、XX军、尹桂芳、谢庆友、陈意琼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坊黄商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因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且诉讼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谢庆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元。划拨被执行人陈意琼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元。划拨被执行人尹桂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蕾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