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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伍潇美与郑樟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潇美,郑樟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2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伍潇美。被执行人:郑樟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伍潇美与被执行人郑樟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65000元及利息,并缴纳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经法院查询郑樟森名下无足额存款,房产已被法院查封,无车辆信息,申请人目前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2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代执行员  项恩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