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民申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利川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若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利川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若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申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利川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龙船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道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明俊,该公司法制科科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若希。委托代理人:杨云泽,系湖北省利川市公安局干警。再审申请人利川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若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恩施中民再终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国泰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请求再审本案。理由概括为:1、原审判令按照国家现行框架结构建筑标准、定额修建与诉争房屋同等面积预算额作为杨若希的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因为原审已经查明诉争房屋系砖混结构,杨若希也没有举证证明其造价金额和诉争房屋是否符合国家建筑质量标准。同时,本案中鉴定报告的采信也存在问题。2006年杨若希自行委托鉴定的房屋重置价格为212988元+基础43425元=256413元。扣除实际使用8年的损耗为55529.31元。但是,本次采信的鉴定意见却将重置价格认定为497404元,国泰公司庭审中对此提出了异议。因杨若希没有提交任何新证据,且该诉争房屋自2006年一直处于空置状态,本案进行补充鉴定时将房屋重置价格增至497404元,依据并不充分。2、根据有关鉴定机构对诉争房屋受损情况进行的质量鉴定,结论是C级损害,无需拆除,只需加固处理。因为只有D级以上危房才存在重新修建的问题。本案实体处理人为扩大了赔偿金额,而且拆除砖混结构房屋,重新修建框架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国泰公司积极配合法院对诉争房屋进行维修,但是杨若希一直不予配合,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被申请人杨若希提交意见称:国泰公司主张补充鉴定报告系按照框架结构标准和造价金额进行鉴定与事实不符。因为鉴定意见载明“基础部分是人工挖基槽”,鉴定过程也是依据诉争房屋的实际结构进行的,并无按照“框架结构”标准进行鉴定的问题。杨若希在二审中也提交了详细的答辩意见,并且被二审采信。故国泰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利川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严开元审判员  彭晓辉审判员  龚 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镇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