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民终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士如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磊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士如,XX磊,黄继阳,刘士春,刘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民终1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士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磊。原审被告黄继阳。原审被告刘士春。原审被告刘刚。上诉人刘士如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2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份,被告刘士如在其村边河道处筛了一堆沙子,北平台村王晓龙知道后,2015年5月22日早,王晓龙和被告刘士如联系后,来到被告刘士如筛沙子的地方,就筛沙子的地方归哪个村所有与被告刘士如产生争议,协商未果。2015年5月22日下午,王晓龙和被告黄继阳联系,王晓龙将有争议的沙子送给被告黄继阳,让被告黄继阳运走,被告黄继阳同意后,租用原告所有的装载机去装运沙子,原告和其所雇佣的司机一起将装载机开到了小榆树沟村和北平台村交界处,原告的司机按照被告黄继阳的指示给大车装车,在装车过程中,被告刘士如闻讯后来到现场,说沙子是被告刘士如筛的,阻止原告的司机装车,并和被告黄继阳产生争执,被告刘士如将原告所有的装载机扣到了被告刘士如家附近。后原告报案,承德县公安局六沟派出所经过调查后调解未果。原告起诉后,向本院申请了先于执行,本院裁定本案先于执行,2015年7月31日下午,被告刘士如将所扣押的装载机返还给原告,被告刘士如扣押原告的装载机合计70天。2015年10月14日,原告所有的装载机被承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日停运损失价格为333.00元,支出鉴定费200.00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返还所扣装载机,由被告赔偿停车期间的停运损失24642.00元、鉴定费200.00元及司机工资10000.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黄继阳在王晓龙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前提下,租用原告的装载机运输了被告刘士如筛的并存有争议的沙子,致使被告刘士如扣押了原告所有的装载机,引起此次纠纷的发生,在此次纠纷中有一定的过错,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被告刘士如未取得合法手续筛了沙子,在被告黄继阳运输有争议的沙子时,将原告所有的装载机非法扣押,处理方式不当,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刘士春、刘刚有扣押原告装载机的行为,故被告刘士春、刘刚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所诉的各种请求,其中要求被告返还所扣装载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装载机被扣期间的停运损失及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具体时间为自扣押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合计70天,每天损失为333.00元,合计2331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司机工资10000.00元没有法律根据,不予支持。被告刘士如辩称自己筛的沙子被被告黄继阳运走,要求赔偿损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另行主张权利。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刘士如返还原告XX磊所有的福田雷沃FL956型装载机一辆(此装载机已经由被告刘士如返还给原告XX磊,已经履行完毕);二、被告黄继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磊装载机停运损失人民币23310.00元、鉴定费人民币200.00元,合计人民币23510.00元的40%,即人民币9404.00元;三、被告刘士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磊装载机停运损失人民币23310.00元、鉴定费人民币200.00元,合计人民币23510.00元的60%,即人民币14106.00元;四、被告刘士春、刘刚不承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XX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刘士如不服,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判决违反法律规定,2015年5月21日,我用XX磊的司机范雪洋帮我在小榆树沟坝外二红土水毀地筛了100方沙子,XX磊也明知是我的沙子,次日2015年5月22日,被上诉人XX磊,黄继阳,范雪洋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筛好的沙子拉走两车合计50方,我知道后赶到现场,两车沙子被拉走,发现装载机司机范雪洋和XX磊都在,我问为什么拉我筛好的沙子,他们称我的沙子卖给黄继刚,黄继阳让拉的,而我从没有卖给黄继阳,事实清楚后,我要求XX磊赔我沙子钱,XX磊不给,经XX磊同意将装载机开到上诉人家附近,由上诉人看护,然后处理由谁赔我沙子钱。经派出所调解由黄继阳或XX磊赔偿我沙子钱4000.00元,被上诉人XX磊和黄继阳不认赔偿,导致调解失败。范雪洋明知是我的沙子,却在派出所出具不认识上诉人的伪证,在法庭上当庭否认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综上所述,上诉人并没有扣押被上诉人装载机,是被上诉人XX磊自愿将装载机抵押到上诉人家附近,等待解决,所以上诉人不承担一切损失。被上诉人XX磊和黄继阳私自拉走我沙予侵犯了我的合法财产权,应赔偿我的沙子损失4000.00元及看护费用21000.00元(每天300.00元X70天),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被上诉人XX磊主要答辩意见:一、本案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已经查明了事实,即:上诉人刘士如在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筛了沙子,被上诉人黄继阳在王晓龙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前提下接受了王晓龙的赠与,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一车50.00元的价格将装载机租给了黄继阳,并按照黄继阳的指示运输了存有争议的沙子,致使上诉人刘士如非法扣押了我的装载机70日之久,通过法律程序才予以返还。在此期间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经承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装载机的日停运损失价格为333.00元,二、我与被上诉人黄继阳之间是雇佣关系,我和我的司机是按照雇主黄继阳的指示去运输沙子的,黄继阳与刘士如发生纠纷与我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刘士如为了要回沙子钱却非法扣押了我的装载机。事发后我向派出所报案,承德县六沟镇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已经证实了当时的事情经过。三、上诉人刘士如要求赔偿沙子损失和看护费用于法无据,实属无理取闹,与本案无关。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原审被告黄继阳、刘士春、刘刚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审被告黄继阳在王晓龙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前提下,租用被上诉人XX磊的装载机运输了上诉人刘士如筛的并存有争议的沙子,致使刘士如扣押了上诉人XX磊所有的装载机,在此次纠纷中有一定的过错,给被上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上诉人刘士如未取得合法手续筛了沙子,在原审被告黄继阳运输有争议的沙子时,将被上诉人XX磊所有的装载机非法扣押,处理方式不当,给被上诉人XX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刘士春、刘刚有扣押被上诉人XX磊装载机的行为,故原审被告刘士春、刘刚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刘士如上诉主张自己筛的沙子被黄继阳运走,要求XX磊和黄继阳赔偿损失,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上诉人刘士如的其他上诉主张的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00元,由上诉人刘士如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建民审 判 员 邓立波代理审判员 刘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