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姚爱武与广州市兰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22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爱武,广州市兰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222号原告:姚爱武,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广州市兰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黄洁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斐,广东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海阳,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志华,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海阳,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志华,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爱武诉被告广州市兰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爱武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爱武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爱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爱武负担。审 判 长 苏 扬人民陪审员 林丽坚人民陪审员 林慧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志威林洁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