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2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林茂与易治洪,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林茂,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易治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21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林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安祥,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谢磊,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易治洪。再审申请人李林茂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感公司)、易治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林茂申请再审称:1.二审以“立翌钻石广场”项目部A1-2工地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为由,认定借款人是易治洪,对借款主体认定错误;2.二审以德感公司没有作为借款人的意思表示,也没有授权易治洪借款为由否定李林茂和德感公司的借贷关系错误;3.易治洪没有参加二审审理,二审缺席审理程序违法,二审审理后未通知李林茂何时宣判,宣判后未及时送达判决书程序违法。李林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针对李林茂的申请再审理由,本案的焦点是易治洪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易治洪是“立翌钻石广场”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其向李林茂借款,李林茂举示的借条上载明的借款人是易治洪,借条载明的内容并没有易治洪代表德感公司借款的意思表示,结合李林茂陈述的借款、还款过程特别是款项的交付接收等事实进行分析,李林茂系与易治洪建立的借款合同关系。即使易治洪借款后将所借款项用于“立翌钻石广场”项目,这也是实际施工人易治洪与承包人德感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尚不能以此认定李林茂有理由相信易治洪可以代表德感公司向其借款,易治洪并不构成表见代理,因此,李林茂认为二审认定借款主体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关于李林茂提出的程序问题,经阅卷审查,二审并未开庭审理,易治洪作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二审未对其进行询问并不影响本案二审审理,也并未影响其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虽然二审存在结案后未及时邮寄送达判决书的瑕疵,但该再审申请事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综上,李林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林茂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龙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谭 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鲍昊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