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晓晨与陈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晨,陈建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1643号原告张晓晨。被告陈建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晨与被告陈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晨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晓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7元,由原告张晓晨负担。审判员 步静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会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