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执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内黄县海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内黄县海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2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内黄县海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董事长。关于马某某与内黄县海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内县海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内黄县海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接到通知后立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内黄县海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内黄县海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账号为****内存款人民币269846.4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书民审判员 刘军伟审判员 曹欢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帅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