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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伍龙兵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龙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娄星刑初字第46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龙兵,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3月2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千元;还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5月3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28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1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4月1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27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15]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龙兵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建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龙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伍龙兵系长期吸毒人员,为满足毒瘾,遂以贩养吸,于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3月期间,先后向吸毒人员严某、伍某贩卖海洛因。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伍龙兵在位于娄底涟钢大市场“颜胖子嗦螺店”对面的租房内以200元的价钱卖给吸毒人员严某约0.1克海洛因。尔后,吸毒人员伍某亦来到该租房向伍龙兵购买海洛因,伍龙兵即以200元的价钱卖给伍某约0.1克海洛因。2、2015年3月29日晚23时许,严某联系被告人伍龙兵购买毒品海洛因,约定在娄底市娄星区白竹街金海岸网吧附近见面。严某交毒资200元给伍龙兵,收伍龙兵毒品海洛因约0.1克。3、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伍龙兵在其位于娄底市娄星区白竹街的租房内以200元的价钱卖给伍某0.1克海洛因。2015年4月2日,被告人伍龙兵在涟钢大市场被民警抓获归案。该院认为,被告人伍龙兵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海洛因,数量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伍龙兵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伍龙兵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建议判处被告人伍龙兵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伍龙兵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属实,希望人民法院依法查明。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伍龙兵系长期吸毒人员,为满足毒瘾,遂以贩养吸,于2014年下半年期间,先后向吸毒人员严某、伍某贩卖海洛因。具体事实如下: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伍龙兵在位于娄底涟钢大市场“颜胖子嗦螺店”对面的租房内以200元的价钱卖给吸毒人员严某约0.1克海洛因。尔后,吸毒人员伍某亦来到该租房向伍龙兵购买海洛因,伍龙兵即以200元的价钱卖给伍某约0.1克海洛因。2015年4月2日,被告人伍龙兵在涟钢大市场被民警抓获归案。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立案侦查及被告人伍龙兵系被动到案的事实;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伍龙兵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3、证人严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下半年,他与“三毛”一起到伍龙兵的租房里注射海洛因,当时伍龙兵租住在颜胖子嗦螺店对面的一民房,他与“三毛”是出了200元钱购买海洛因,钱是他给了伍龙兵,他在伍龙兵的租房里注射海洛因时看到伍某也到伍龙兵处购买毒品,他看到伍某给了伍龙兵200元,伍龙兵给了伍某一小包海洛因的事实;4、证人伍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他去伍龙兵的租住在颜胖子嗦螺店对面的一民房找伍龙兵购买海洛因,当时他进去看到严某也在伍龙兵住处购买毒品,当时他看到严某在伍龙兵那里买了两百元钱的海洛因,约有0.1克,他也在伍龙兵处买了200元钱海洛因,约0.1克的事实;5、严某指认毒品交易地点的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带严某至毒品交易的地点对该处进行指认的事实;6、尿样检测报告书,证明2015年4月2日,公安民警分别采集严某、伍龙兵、伍某的新鲜尿液采用胶体金法进行吗啡类毒品现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严某、伍某、被告人伍龙兵均系吸毒人员的事实;7、辨认笔录,证明辨认人伍某、严某分别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伍龙兵的事实;8、检查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2日凌晨4时许从严某骑的摩托车内提取到三套注射毒品用注射器及作案工具;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2日13时许在伍龙兵租住的娄底市娄星区白竹街租房的卧室内提取到吸食注射毒品用的针头及吸食毒品后留下的两个塑料包装袋,并对上述物品进行拍照的事实;9、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伍龙兵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3月2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千元,还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5月3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28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1年8月1日刑满释放的事实;10、被告人伍龙兵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她是一个吸毒人员,她原来租住在涟钢大市场颜胖子嗦螺店对面的民房,是车库改造的,她在那里搞麻将馆。2014年10月10日她租住在曾炳陵的五楼,她从2002年开始吸食毒品,吸食毒品海洛因。2015年3月20日下午注射的毒品海洛因是从一个外号叫“三跛子”的吸毒人员处购买的,她是将毒品注射在右手前臂处的事实;11、相关程序性法律文件,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情况。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伍龙兵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海洛因给他人,数量不满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伍龙兵系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依法对被告人伍龙兵从重处罚;被告人伍龙兵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伍龙兵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龙兵于2015年3月29日晚上贩卖毒品给严某和2015年3月31日贩卖毒品给伍某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伍龙兵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不属实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伍龙兵于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其租住的娄底市涟钢大市场“颜胖子嗦螺店”对面的民房贩卖毒品给严某和伍某的事实,有证人严某和伍某的证言,且两证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龙兵贩卖毒品的该笔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伍龙兵辩称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不属实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龙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上述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贺玉林人民陪审员  邓和建人民陪审员  刘坚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慧附本案引用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