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艳芳与被告卢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芳,卢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1051号原告陈艳芳,女,1980年12月7日出生。被告卢华,女,1969年1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宝华,系被告丈夫。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范红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永升,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芳与被告卢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素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苗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