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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3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春雷诉被告辽宁福瑞邦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兴顺店、辽宁福瑞邦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雷,辽宁福瑞邦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兴顺店,辽宁福瑞邦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3621号原告周春雷。被告辽宁福瑞邦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兴顺店,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38号2号。法定代表人赵茵。被告辽宁福瑞邦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30-1号。法定代表人苏庆。原告周春雷诉被告辽宁福瑞邦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兴顺店、辽宁福瑞邦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春雷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春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3元,由原告周春雷自行承担。审判员  郑所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瑶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