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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民初669-6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侯义杰、左养为等与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庆环城池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义杰,左养为,方宇,胡孟田,章义兵,胡宝珍,胡孟得,陈国荣,徐德胜,何志祥,胡义宝,章年明,胡孟交,钱毛姑,史克昌,柯朗顺,马俊雄,胡腾达,胡鹏,胡昌云,章征志,鲍四友,章征,章小英,王秀珍,胡孔胜,吴涛,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庆环城池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669-695-1号原告:侯义杰,男,199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左养为,男,196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方宇,男,1991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胡孟田,男,197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章义兵,男,1976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胡宝珍,女,1971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胡孟得,男,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陈国荣,男,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徐德胜,男,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何志祥,男,1985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胡义宝,男,1973年5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章年明,男,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胡孟交,男,1964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钱毛姑,女,1972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史克昌,男,198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原告:柯朗顺,男,1982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马俊雄,男,1970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胡腾达,男,1982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胡鹏,男,198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胡昌云,男,1951年8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章征志,男,196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鲍四友,男,198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原告:章征,男,198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章小英,女,197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王秀珍,女,197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胡孔胜,男,1966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吴涛,男,198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汪祥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庆环城池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方文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义杰等27人与被告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庆环城池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池州市人民医院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存的被告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62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安庆环城池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人民币62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建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