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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卢成华与天津市金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成华,天津市金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财富通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1815号原告卢成华。被告天津市金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5-484号。法定代表人柴雯。被告天津市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中段南侧伟业大厦905。法定代表人王富朝。被告天津财富通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金海园29号楼1门07室。法定代表人郝志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成华与被告天津市金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财富通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成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金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财富通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卢成华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金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财富通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