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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袁兴华与佛山市南海区楚炫堂饮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兴华,佛山市南海区楚炫堂饮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426号原告:袁兴华,女,汉族,1966年4月9日出生,住广西横县。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楚炫堂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崇南大德综合城商铺首层一座101103号铺,营业执照注册号:914406055797308615。法定代表人:刘文圣。原告袁兴华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楚炫堂饮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4月15日,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兴华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并应于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胡方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丽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