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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康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晓程、陈绍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晓程,陈绍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康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高晓程,男,汉族,1972年4月10日生,江西省大余县,住大余县。被执行人陈绍宣,男,汉族,1968年1月2日生,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本院在执行高晓程与陈绍宣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绍宣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绍宣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诗运审 判 员  钟骏荣代理审判员  唐 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邱全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