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伊丕忠与张加双、赵海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丕忠,张加双,赵海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2344号原告:伊丕忠,男,1950年8月12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委托代理人:周峰,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加双,男,1958年1月25日生,汉族,现住张店区。被告:赵海波,男,1991年1月14日生,汉族,现住信阳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负责人:邵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娜,女,1983年12月19日生,系单位职工,住单位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伊丕忠诉被告张加双、被告赵海波、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伊丕忠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丕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丕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伊丕忠承担。审判员 李江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亭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