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5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苏州新机电空调有限公司与苏州建通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新机电空调有限公司,苏州建通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827号原告苏州新机电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东中市13号。法定代表人张建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景远,江苏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建通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鹿山路369号37号。法定代表人方晓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新机电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建通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新机电空调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与被告苏州建通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庭外和解。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新机电空调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新机电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11元,减半收取4305.50元,由原告苏州新机电空调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程英卫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人民陪审员  黄木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宇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