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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3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丽娟与方坚、徐俊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娟,方坚,徐俊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3050号原告:张丽娟。委托代理人:吴旭君。被告:方坚,居民。被告:徐俊伶,居民。原告张丽娟为与被告方坚、徐俊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方坚、徐俊伶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丽娟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旭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坚、徐俊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5日,被告方坚向原告张丽娟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2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7月9日止。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被告徐俊伶在借条的担保人一栏签名,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起两年。同日,原告委托朋友王向东向被告方坚转账支付借款18万元,另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2万元。被告方坚在借条下方注明:今收到张丽娟借款(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圆整(¥:200000.-)。嗣后,被告方坚、徐俊伶分文未还。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法院。另查明,被告方坚、徐俊伶于2003年11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5年10月19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坚、徐俊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丽娟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丽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方坚、徐俊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亚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欣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