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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8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何非亮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非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08刑初4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非亮,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5年9月28日因抢劫罪被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2015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以衡蒸检公诉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非亮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非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中旬,被告人何非亮通过其朋友“谢月亮”认识了吸毒人员阳某(另案处理)。2015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何非亮在衡阳市蒸湘区正鸿宾馆201房间,以150元的价格卖了“一个包子”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阳某。2、2015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何非亮在衡阳市蒸湘区正鸿宾馆二楼大厅,以150元的价格卖了“一个包子”毒品“冰毒”、“麻古”给阳某。3、2015年11月12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何非亮在衡阳市蒸湘区华庭宾馆8220房间,以150元的价格卖了“一个包子”毒品“冰毒”、“麻古”给阳某,阳某拿出100元现金给被告人何非亮,下欠50元称以后再付。4、2015年11月14日,被告人何非亮在衡阳市蒸湘区华庭宾馆8221房间,以120元的价格卖了“一个包子”毒品“冰毒”、“麻古”给阳某,阳某因身上没现金,双方约定以后再给。2015年11月15日下午2时,阳某与吸毒人员邹微(另案处理)在衡阳市蒸湘区海福宾馆一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时,被公安民警查获,之后公安民警又在衡阳市蒸湘区华庭宾馆附近将被告人何非亮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搜出毒品“冰毒”0.73克、“麻古”0.04克。综上所述,被告人何非亮贩卖毒品“冰毒”、“麻古”4次,抓获现场被查获毒品“冰毒”0.73克、“麻古”0.04克。上述事实,被告人何非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理化衡公物鉴(理化)字(2015)898号理化鉴定书、被告人何非亮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非亮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己构成贩卖毒品罪。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非亮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非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何非亮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庭审过程中的认罪态度,建议本院对被告人何非亮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谢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非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冰毒”0.73克、“麻古”0.04克,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佑荣审 判 员  杨海波人民陪审员  蒋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夏 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第(一)项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