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执证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张峰、杨振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张峰,杨振康,张兆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证字第00284号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张振平,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洁,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鑫,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峰。被执行人杨振康。被执行人张兆石。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峰、杨振康、张兆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5)陕证经字第000862号公证书、(2015)陕证执字第16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峰、杨振康、张兆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陕证经字第000862号公证书、(2015)陕证执字第164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峰、杨振康、张兆石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峰、杨振康、张兆石名下登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执行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金额为504766.19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504766.19元及利息。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张峰、杨振康、张兆石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证字第002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联慧审 判 员  杨 卫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宗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