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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雅莉诉被告曾理春、四川华逸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雅莉,曾理春,四川华逸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699号原告赵雅莉,女,汉族,生于1987年1月12日,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曾理春,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7日,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四川华逸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曾理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雅莉与被告曾理春、四川华逸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雅莉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雅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39元减半收取19269.5元,由原告赵雅莉负担。审 判 长  宋卫权审 判 员  杨惠淋人民陪审员  王荣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冬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