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2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志红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99号原告刘志红,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玉川,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住所地上蔡县。法定代表人崔玲玲,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常自华,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刘志红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西大街支行储蓄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8元,减半收取4029元,由原告刘志红承担。审 判 长  张鹏飞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人民陪审员  周秀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