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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2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牛国库、佟艳华与黄金恒、黄雁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国库,佟艳华,黄金恒,黄雁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2民初314号原告:牛国库,住吉林省东辽县。原告:佟艳华,住吉林省东辽县。被告:黄金恒,住吉林省东辽县。被告:黄雁秋,住吉林省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国库、佟艳华诉被告黄金恒、黄雁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国库、佟艳华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黄金恒、黄雁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国库、佟艳华撤回对被告黄金恒、黄雁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艳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学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