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财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173王海与哈斯朝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海,哈斯朝鲁,嘎日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财保173号申请人王海,男,蒙古族,1958年8月18日出生,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人哈斯朝鲁,男,蒙古族,1956年5月5日出生,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人嘎日哈,男,蒙古族,1984年8月8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申请人王海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哈斯朝鲁、嘎日哈的财产予以冻结,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哈斯朝鲁在巴林左旗白音诺尔信用社的一卡通账户,累计冻结金额满30,0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王海提供的担保财产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文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