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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字第8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石超与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超,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字第81046号原告石超,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县。被告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时尚东路29号。法定代表人古泽康之。原告石超诉被告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冉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镜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