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吴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497号原告:吴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叶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以被告传票不能送达签收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陈淋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蕾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