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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吴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497号原告:吴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叶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以被告传票不能送达签收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陈淋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蕾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