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2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怀安县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怀安县大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怀安县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怀安县大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2民初388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蒿杨,经理。委托代理人米国雷,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怀安县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怀安县柴沟堡镇兴隆窑村。法定代表人刘大海,经理。被告怀安县大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怀安县左卫镇胡家屯村。法定代表人刘银海,经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怀安县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怀安县大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米国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怀安县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怀安县大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6日,被告怀安县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原告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以售后回租方式从原告方承租解放牌/川腾牌牵引半挂车十台,由被告��安县大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为其还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被告怀安县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至起诉时累计拖欠原告到期租金539000.80元,原告曾多次催要,被告怀安县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仍不履行给付义务。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怀安县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及违约金,由被告怀安县大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怀安县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到期未付租金539000.80元;2、被告怀安县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1700.24元;3、被告怀安县大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证据一,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原件),证明原、被告之间存融资租赁关系;证据二,确认函(原件),证明被告从经销商处购买了涉案车辆后从我公司做了融资租赁业务,并且同意我公司将购车款直接支付供应商;证据三,怀安县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交款明细表及收款收据(8张)复印件,证明被告向原告交纳了1223430元租金。被告怀安县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怀安县大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均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6日,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出租方/买受方)与被告怀安县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承租方/出卖方)、被告怀安县大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保证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怀安县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将自有的租赁物解放/川腾牵引半挂车十台出卖给出租方,出租方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同时承租方再将租赁物从出租方处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方式租回,并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本合同中,出租方同时又是买受方,承租方同时也是出卖方。总租金为3983763.14元,起租租金为730000元(已向原告交纳),保证金30000元(已向原告交纳),剩余租金3252763.14元由被告怀安县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按租金明细表24个月付清(2014年12月10日至2016年11月10日)。如与本合同有关的租金或其他支付金额,支付延迟或者不能支付的,被告怀安县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构成违约;如果被告怀安县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怀安县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全部租金,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到期的未支付租金、未到期租金、其他费用和相关损失;被告怀安县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怠于或延迟向原告支付本合同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时,或者原告为被告怀安县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垫付费用后被告怀安县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怠于或延迟偿还该垫付款时,在此延迟期间,被告怀安县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应每日按照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且原告有权按照自行判断决定的顺序,以保证金抵扣原告的损失、违约金、已到期的未支付租金及未到期租金、留购款等承租方所有应支付款项,如果抵销后的保证金有剩余,剩余部分应归还承租方。被告怀安县大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为被告怀安县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关于本合同所有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合同最后一次租金支付日后两年。同日,被告怀安县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签署了《确认书》一份,确认自己从供应商张家口庞大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车辆/设备10台,并从原告处做了售��回租类型的融资租赁业务,现原告已将应支付给被告的租赁物购买款3610000元直接代本人支付给了供应商。另查明,被告怀安县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10月22日分8笔向原告偿还租金1223430元。因此,用截止至2015年12月10日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总租金1762430.80元减去被告已交纳的租金1223430元,截止到起诉之日止,被告怀安县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拖欠原告到期未付租金539000.8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怀安县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到期未付租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违约金应每日按照被告自违约之日起至立案之日到期未支付租金的千分之五(267405.42元)计算,但因其工作人员计算失误,将诉请中违约金计算为161700.24元,原告不再增加诉请,主张诉请违约金161700.24元,属于对己方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妥,本院尊重其意见,另外,被告怀安县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已交纳30000元保证金,该保证金也具有违约金性质,不能重复计算,应从161700.24元中扣除,本院支持131700.24元。被告怀安县大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为被告怀安县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原告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应当对被告怀安县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怀安县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39000.80元及违约金131700.24元。二、被告怀安县大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判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7元,由被告怀安县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507元,被告怀安县大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由原告负担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24元,由被告怀安县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怀安县大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立国代理审判员 袁慧利代理审判员 范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邢 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