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法执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童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函(2014)岳法执字第154-1号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岳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均未完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权利人童某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天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童某履行了支付赔偿款110000元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郑某至今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向童某支付赔偿款109098.1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等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郑某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郑某的住所地、户口地以及财产所在地均在你院辖区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委托你院执行本院(2013)岳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并请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本院。附:1、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复制件一份;2、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书复制件一份;3、执行依据(2013)岳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复制件一份;3、申请执行书复制一份件;4、其它相关材料。执行员 鲁 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珍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