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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5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曹红与张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红,张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5民初248号原告曹红,女,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张军,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红与被告张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红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红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红负担。审判员  姜凤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成 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