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5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曹红与张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红,张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5民初248号原告曹红,女,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张军,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红与被告张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红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红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红负担。审判员 姜凤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成 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