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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宁涛与崔寅、文凤玲、罗昌定、袁毅、成都仁德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涛,崔寅,文凤玲,罗昌定,袁毅,成都仁德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601号申请执行人宁涛,男,汉族,1979年12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崔寅,男,汉族,1974年6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文凤玲,女,汉族,1981年6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罗昌定,男,汉族,1975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袁毅,男,汉族,1965年8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候区。被执行人成都仁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候区。法定代表人袁毅。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成执指字第299号执行案件指定执行决定书,指定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涛申请执行崔寅、文凤玲、罗昌定、袁毅、成都仁德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变更执行案件管辖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821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查封,并提供自己所有的位于犀浦镇金粮路x号x栋x-x层x号(282.5平方米,权0xx8号)房屋作为担保,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成民保字第413-1号民事裁定书,对宁涛所有的位于犀浦镇金粮路x号x栋x-x层x号(282.5平方米,权0xx8号)房屋予以了查封。现该案宁涛胜诉,并己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宁涛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宁涛所有的位于犀浦镇金粮路x号x栋x-x层1号(282.5平方米,权0xx8号)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宁涛所有位于犀浦镇金粮路x号x栋x-x层x号(282.5平方米,权0xx8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康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易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