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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8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晓蓉与被告太原市剑青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张剑青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蓉,太原市剑青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张剑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404号原告刘晓蓉。被告太原市剑青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剑青。被告张剑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蓉与被告太原市剑青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张剑青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蓉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晓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晓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晓蓉负担。审 判 长  李宏伟人民陪审员  边利钢人民陪审员  温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