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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33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柯文建与李孝文、福建省闽侯县东祥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文建,李孝文,福建省闽侯县东祥贸易有限公司,福州东利娱乐城有限公司,洪安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3328号之一原告柯文建,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林茜、谢譞琦,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孝文,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丁永峰,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闽侯县东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甘蔗街道入城路139号东利大厦五层。��定代表人:李孝文。被告福州东利娱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甘蔗镇山前村。法定代表人:洪安旺。被告洪安旺,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文建与被告福建省闽侯县东祥贸易有限公司、李孝文、福州东利娱乐城有限公司、洪安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福建省闽侯县东祥贸易有限公司、李孝文、福州东利娱乐城有限公司、洪安旺名下存款及其他财产价值共计2009000元。诉讼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函,自愿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院认为,原告柯文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限制处分权)被告福建省闽侯县东祥贸易有限公司、李孝文、福州东利娱乐城有限公司、洪安旺名下财产2009000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对原告的财产保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曾 沁审 判 员  林上筹人民陪审员  郑后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