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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5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葛长锁与被告赵建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长锁,赵建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5民初111号原告葛长锁,又名葛常锁,男。被告赵建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葛长锁与被告赵建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长锁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长锁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长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长锁承担。审判员  王兴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凤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