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5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葛长锁与被告赵建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长锁,赵建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5民初111号原告葛长锁,又名葛常锁,男。被告赵建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葛长锁与被告赵建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长锁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长锁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长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长锁承担。审判员 王兴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凤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