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民辖终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临朐朝辉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朐朝辉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辖终1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朐朝辉自控设备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上诉人临朐朝辉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临朐县人民法院(2015)临法商初字第11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不存在管辖权约定的事实,被上诉人之一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住所地位于临朐县,临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继续由临朐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由其双方签章的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管辖无效,且双方当事人也未提供本案合同履行地的相关证据,不能确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原审被告之一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虽然住所地位于临朐县,但是其作为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国良代理审判员 王 峰代理审判员 吴玉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