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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蚌埠市禹会区赵倩水产经营部与王群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禹会区赵倩水产经营部,王群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167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禹会区赵倩水产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经营者:赵倩,被执行人:王群章。蚌埠市禹会区赵倩水产经营部与王群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8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8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代理审判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许富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智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