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金欠明与方林通、蒋倩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欠明,方林通,蒋倩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2民初1169号原告:金欠明。被告:方林通。被告:蒋倩倩。原告金欠明为与被告方林通、蒋倩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两被告支付蟹网款人民币121000元,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算逾期违约金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庭审中,原告自愿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支付蟹网款人民币12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方林通、蒋倩倩经王美青介绍多次向原告金欠明购买蟹网。2015年2月18日,经双方结算,二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41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讨,二被告于2015年9月向原告支付了货款20000元,尚欠货款121000元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方林通、蒋倩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金欠明蟹网款12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方林通、蒋倩倩未按本判决内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被告方林通、蒋倩倩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二份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59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张凌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蒋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