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26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东海舰队房地产管理处与刘万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6039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东海舰队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负责人蔡匡郎,处长。委托代理人周伟巍,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毅伟,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万永,男,1975年3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东海舰队房地产管理处诉被告刘万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东海舰队房地产管理处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 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俐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