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刑更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赵庸福盗窃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357号罪犯赵庸福,捕前系农民。本院于2000年11月8日作出(2000)益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罪犯赵庸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万元人民币。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0年12月15日交付执行。该犯系主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5日作出(2003)湘刑执字第36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分别于2006年5月18日作出(2006)益刑执字第3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5月27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4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1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益法刑执字第1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系病犯,在监区担任值班犯,劳动态度端正。现累计考核分67.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庸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庸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至2016年6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令球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