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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中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周家兴诉颜欣、琼中县司法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家兴,颜欣,琼中县司法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琼中民初字第454号原告周家兴,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被告颜欣,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琼中县。被告琼中县司法局。住所地:海南省琼中县营根镇海榆路。法定代表人钟晓明,该局局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负责人杨海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家兴诉被告颜欣、琼中县司法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即原告许丽燕诉被告周家兴、颜欣、琼中县司法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本院决定中止审理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陈国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符传彤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