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某、四川省泸州市川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四川省泸州市川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民特13号申请人:胡某,女,汉族,1990年6月1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川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19号,组织机构代码:75972089-8。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申请人胡某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川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泸仲字第126号裁决书,因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川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胡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且该仲裁裁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川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裁决书载明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泸州仲裁委员会(2015)泸仲字第126号裁决书,准予进入执行程序。审判长 范升山审判员 王志红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海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