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6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陶永平与李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永平,李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26民初43号原告陶永平,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桦川县。被告李才,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陶永平诉被告李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陶永平与被告李才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洁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