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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6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陶永平与李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永平,李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26民初43号原告陶永平,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桦川县。被告李才,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陶永平诉被告李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陶永平与被告李才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洁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