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戴刚与重庆宣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霍津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刚,霍津川,重庆宣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477号原告戴刚,男,生于1986年8月,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霍津川,男,生于1987年3月,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宣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袁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向XX,重庆云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戴刚诉被告霍津川、重庆宣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戴刚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刚负担。审判员 冉芸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