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彭长芬诉被告张洪宁、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长芬,张洪宁,曾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942号原告彭长芬,女,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被告张洪宁,女,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曾强,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址同被告张洪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长芬诉被告张洪宁、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位于自流井区汇川路蓝鹰美X栋X号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自房权证X字第**,登记所有权人张洪宁)和担保财产即位于自流井区仲权镇和平路X组X号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自房权证沿滩字第**,登记所有权人彭长芬)予以查封三年,查封期间交由登记所有权人使用,但不得办理买卖、抵押、典当、赠与等手续。本裁定保全期限为三年,届满后如需申请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在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由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立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