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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晓磊、任培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晓磊,任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1125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会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强,安平县××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被执行人刘晓磊,农民。被执行人任培,农民。与被执行人刘晓磊系夫妻关系。申请执行人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刘晓磊、任培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14日以被执行人刘晓磊、任培2012年11月9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属于计划外生育为由,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安育征决字第(201506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刘晓磊、任培征收社会抚养费23000元,限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将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缴至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决定书于2015年8月14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缴纳义务,为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安育征决字第(201506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与法不合,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我院予以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准予对本案强制执行。本裁定依法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彦宗审判员  张占峰审判员  周春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红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