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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民再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徐州市卢家木业有限公司与杨艳军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州市卢家木业有限公司,杨艳军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再7号原审原告徐州市卢家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翠屏山办事处乔湖村黄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卢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振洪,1962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原审被告杨艳军,男,1965年4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审原告徐州市卢家木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杨艳军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云民初字第1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苏0303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案再审阶段,原审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认为其与杨艳军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杨艳军与实际债务人不是同一主体,其起诉被告主体错误,故申请撤回对被告杨艳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徐州市卢家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云民初字第1749号民事判决书。二、准予原审原告徐州市卢家木业有限公司撤诉。原审案件受理费179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审原告负担。审判长  孔祥伟审判员  刘 松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阎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