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苗增国与贾晓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增国,贾晓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1047号原告苗增国。被告贾晓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增国诉被告贾晓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18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增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苗增国承担。审判员 秦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雪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