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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苗增国与贾晓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增国,贾晓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1047号原告苗增国。被告贾晓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增国诉被告贾晓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18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增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苗增国承担。审判员 秦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雪雅 搜索“”